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497號
PTDV,109,司促,5497,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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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4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周宏洺 
相 對 人 周郭𦕎 

      周春吉 

      周勝一 





      蘇高巧 

      蘇紘加 

      蘇柄魁 

      周貝珊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周郭𦕎周春吉周勝一蘇高巧
蘇紘加蘇柄魁周貝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規定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 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周郭𦕎周春吉周勝一蘇高巧蘇紘加蘇柄魁周貝珊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 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係向債務人請求 給付就本院108 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2 號分割遺產事件,其 預納之訴訟費用新臺幣155,384 元。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 既係以本院108 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2 號民事判決為請求權



依據,自應逕向受訴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其捨 此不為,而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認無權利保護之必 要,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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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