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3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美德向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甜
上列聲請人與國仁醫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國仁醫院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
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且如債務人國仁醫院為獨資組織型
態,則應更正債務人為「鍾瑞嶂即國仁醫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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