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368號
PTDV,109,司促,5368,2020060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3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美德向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甜 


上列聲請人與國仁醫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國仁醫院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
  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且如債務人國仁醫院為獨資組織型
  態,則應更正債務人為「鍾瑞嶂即國仁醫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1/1頁


參考資料
美德向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向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