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1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簡文琴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黃琦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琦騰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琦騰支付命令事件。經 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裁定命其「㈠、提出債務人黃琦 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債務人之借貸明 細表。」聲請人於109 年6 月8 日陳報補正資料到院,惟仍 未就事項㈡予以提供借貸明細,以利核對借貸資料是否相符 故無從計算借貸總額,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