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677號
PTDV,109,司促,4677,2020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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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67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倪文士 
債 務 人 邦內坡義式餐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津嘉 
人         

債 務 人 許飴純 

      許枝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柒仟參佰貳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3.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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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內坡義式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