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935號
PTDV,109,司促,3935,2020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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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35號
債 權 人 世貿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炳文 
債 務 人 林梅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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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