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772號
PTDV,109,司促,3772,2020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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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健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林張氏甚之繼承人、汪泰平之繼承人、高銘
桂之繼承人、洪不治之繼承人、陳柯玉鳳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張氏甚之繼承人、汪泰平之繼承 人、高銘桂之繼承人、洪不治之繼承人、陳柯玉鳳之繼承人 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8 日裁定命其繳 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聲請人於109 年5 月15日收受前 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費,有送達回證及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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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