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557號
PTDV,109,司促,3557,2020061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57號
債 權 人 李岱玲 


債 務 人 温寶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