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248號
PTDV,109,司促,3248,2020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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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4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李昌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肆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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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