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1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楊亞蓓即顏雪紅之繼承人
柯宥安即顏雪紅之繼承人
柯振珅即顏雪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仟
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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