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34號
PTDV,109,司促,1934,2020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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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源鱍水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 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 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 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源鱍水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 查相對人源鱍水產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高雄市新興區, 非本院轄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附卷可憑。 是依前揭規定,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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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鱍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