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健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許永傳之繼承人、楊𡊨樹之繼承人、
王純卿之繼承人、林進寶之繼承人、李寅悌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永傳之繼承人、楊𡊨樹之繼承人 、王純卿之繼承人、林進寶之繼承人、李寅悌之繼承人發支 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7日裁定命其繳納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聲請人於109 年4 月9 日收受前項裁 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費,有送達回證及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