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屏東縣恆春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瑞木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償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0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