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償還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64號
PTDV,108,訴,864,2020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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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屏東縣恆春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瑞木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償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0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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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