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7號
PTDV,107,重訴,7,20200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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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榮桶 
      吳榮德 
      吳榮樹 

      吳俊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順喜林鳳英尤知仔江雲成盧進
明、陳勝煌陳瑞木陳寶全鄔陳真珠張鳳盛、張明顯、盧
信義、盧建憲盧榮坤陳慶丞陳桂蘭吳仁義戴榮生、吳
德謀、江俊昇黃素菊張鳳霖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06,099 元【計算式:
811065+(0000000 ×3/4 )+(792477×4/5 )+932007=00
00000 ,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473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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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