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0號原 告 唐開麟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複 代 理人 洪仲澤律師 郭泓志律師被 告 洪娟莉即呂春風之繼承人 洪森茂即呂春風之繼承人 洪秋色即呂春風之繼承人 洪慧婷即呂春風之繼承人 呂恒琳即呂春風之繼承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呂錦榮 被 告 陳呂美玉即呂春風之繼承人 呂林 即呂春風之繼承人 呂明光即呂春風之繼承人 呂明忠即呂春風之繼承人 呂明正即呂春風之繼承人 賴淑華即呂春風之繼承人 呂佩蓉即呂春風之繼承人 呂泳禛即呂春風之繼承人 呂姿穎即呂春風之繼承人 呂明德即呂春風之繼承人兼上十五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意安即呂春風之繼承人被 告 洪文華即呂秋郎之繼承人 洪文雄即呂秋郎之繼承人兼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洪麗蘭即呂秋郎之繼承人被 告 黃寶珠即呂秋郎之繼承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蔡風永 被 告 黃麗美即呂秋郎之繼承人 黃順福即呂秋郎之繼承人 黃龍順即呂秋郎之繼承人兼上 四 人訴訟代理人 黃孚池即呂秋郎之繼承人被 告 方碧秀即呂秋郎之繼承人 方楨淑即呂秋郎之繼承人 黃水亭 黃英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勝聰 被 告 黃盛財 汪偉明 呂基春即呂來桂之繼承人 呂秀鳳即呂來桂之繼承人 呂秀連即呂來桂之繼承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憶君 被 告 林一竹即呂來桂之繼承人 林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被告姓名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備註欄中關於「呂林栆即呂春風之繼承人」或「呂林栆」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呂林枣即呂春風之繼承人」或「呂林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一㈥、二㈣關於「洪娟利」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洪娟莉」。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