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831號
PTDM,109,簡,831,20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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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俊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 年度毒偵字第246 、502 、505 號)暨移送併辦(
109 年度毒偵字第33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俊鳴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管吸食器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侯俊鳴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 附件一、二)。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 ,均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上開 3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㈡又被告於違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㈠、㈡ 、㈢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後、未被有偵查犯罪 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上開犯行前,即向警方主動坦承該 3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復接受警方採尿送 驗,而自願接受裁判等情,有查獲毒品案件報告表3 份附卷 可稽,則被告均係對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參以被 告自始坦承該3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並就犯罪情節供述 明確等情,堪認其確出於悔悟而自首,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 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曾有多次施用毒品犯行經法院判刑而為刑之追 訴處罰,仍未能戒斷惡習,再為本件多次施用毒品之犯行, 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力非堅,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 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固應責難;惟念其犯後



均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復審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 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 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暨 考量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係因犯罪行為人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有藉由剝奪其所有以預防並遏止犯罪 之必要,然是否有沒收之必要,則由法官審酌個案情節加以 決定。經查,扣案之玻璃管吸食器1 支為被告所有,並係供 其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㈢施用第二級毒 品罪所用之物,經警方以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呈現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照片在卷可 證,且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亦供述在案,是前揭物品於本案 犯罪具有工具性之直接關聯,而有促使犯罪實現之特性,為 避免被告持以再犯施用毒品犯罪,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 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啟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楊士逸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簡易庭 法 官 潘正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一】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246號
109年度毒偵字第502號
109年度毒偵字第505號
被 告 侯俊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侯俊鳴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貴院105 年度毒聲字第21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 105 年12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 毒偵字第10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 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 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施用毒品行為:
㈠於108 年12月8 日某時許,在其位於屏東縣○○市○○巷0 ○00號居處附近,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電燈泡 (未扣案)內加熱燒烤,再以口鼻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8 年12月11日13時許,侯俊 鳴因另案為警在屏東縣屏東市建國路與大豐路路口拘獲後, 經警徵得其同意,於同日14時1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 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㈡於109 年1 月31日19至20時許,在上開居處附近之空屋,以 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未扣案)內加熱燒 烤,再以口鼻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9 年2 月2 日16時10分許,侯俊鳴因另案為警在 上開處所拘獲,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於同日17時30分許採集 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㈢於109 年2 月6 日某時許,在其上開居處附近公園內,以將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管內加熱燒烤,再以口鼻 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9 年2 月9 日21時40分許,侯俊鳴因另案為警在屏東縣屏東市 光復路350 巷巷口拘獲時,當場自其身上扣得玻璃管吸食器 1 支,並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於同日22時5 分許採集其尿液 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二、案經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侯俊鳴之自白,(二)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偵辦毒品案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 照表(代號:屏大同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20/00000000、檢體 編號:屏大同00000000)、偵查報告、查獲毒品案件報告表 各1 份、蒐證照片暨說明1 張(109 年度毒偵字第502 號部 分),(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偵查隊偵辦毒品案 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檢體監管紀錄表(代號:



屏偵查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 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20/00000000、檢體編號:屏偵查 00000000)、查獲毒品案件報告表各1 份、蒐證照片2 張( 109 年度毒偵字第505 號部分),(四)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偵辦毒品案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 照表(代號:屏大同00000000)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20/ 00000000號、檢體編號:屏大同00000000)、偵查報告、查 獲毒品案件報告表、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各1 份及 蒐證照片2 張(109 年度毒偵字第246 號部分)在卷可資佐 證。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嫌堪予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侯俊鳴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其施用前持有毒品之低 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再 被告上開3 次施用毒品行為,時間不同,犯意各別,請予分 論併罰。至扣案如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示之吸食器玻璃管 1 支,經警以毒品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測結果,呈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有上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 份及蒐證照片 1 張在卷可查,此部分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檢察官 陳 啟 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龔 靖 鈜
【附件二】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338號
被 告 侯俊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移請併案審理,茲將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左: 犯罪事實
一、侯俊鳴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 8 年12月8 日某時許,在其位於屏東縣○○市○○巷0 ○00 號居處,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本署偵



黃英泰許世龍販毒案件,通知侯俊鳴到案說明,並於10 8 年12月12日13時許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毒品陽性 反應,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三、證據: 被告侯俊鳴自白、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 屏警刑三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檢驗報告(KH/2020/00000000)。四、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嫌。
五、移送併辦之理由: 被告侯俊鳴另案於108 年12月11日,為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執行拘提並採尿送驗, 被告供稱自該次驗尿後,便未曾再施用毒品。而該次犯行另 經本署檢察官以109 年毒偵字502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 由貴院黃股以109 年度簡字第831 號審理中(下稱前案), 有前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可稽。本 案與前案屬於同一犯罪事實,爰移請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楊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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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