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忠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9年度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參只,驗後淨重各為伍點參公克、拾捌點貳柒壹公克、參拾柒點貳柒陸公克)、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 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楊忠翰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 11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 民國108 年9 月2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10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裁定與不起訴處分書 在卷可稽。
(二)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3 包(含包 裝袋3 只,含包裝袋參只,驗後淨重分別為5.3 公克、 18.271公克、37.276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 年 9 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0032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書附卷可佐,是上開扣案物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 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 燬。至於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3 只,以目前採行之鑑 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 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三)扣案之吸食器1 組、玻璃球1 支,經警方以簡易快速篩檢 試劑檢驗後,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簡易快速 篩檢試劑結果書、初步檢驗結果報告單在卷可證,可見該 扣案之物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 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正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