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9年度,146號
PTDM,109,交附民,146,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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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46號
原   告 陳依齡



被   告 曾次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09 年度交易字第181 號,嗣
改分為109 年度交簡字第12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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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