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12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次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1145號),本院受理後(109 年度交簡字第1290號),被告於準
備程序自白犯罪,經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次雄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曾 次雄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本院卷第39頁);屏基醫療 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民國108 年12月23日乙診字第Z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見本院卷第45頁)外,餘與檢察官起 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於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未發覺前,向到場處理車禍事 故之警員當場坦承為肇事人,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 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佐(見警卷第17頁)。是 被告於警方對其本件過失傷害罪嫌產生合理懷疑前,先坦承 犯行及接受裁判,已符合自首要件,考量其勇於面對司法, 可徵悔悟之心,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三、爰審酌被告駕駛自小客車,行駛至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肇事地 點,疏未注意前後方有無來往車輛,亦未注意在劃有分向限 制線之路段不得迴車,致迴車後與告訴人陳依齡騎乘之機車 發生碰撞,告訴人受有右側肩膀挫傷、右側膝部挫傷、左側 膝部挫傷、前額撕裂傷及頭暈等傷害,於108 年12月12日入 院接受開放復位鋼釘固定手術,於同年12月16日出院,術後 需專人照料,休養12個月(含拔除手術),有屏基醫療財團 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108 年12月23日乙診字第Z000000000號 診斷證明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5頁)。因告訴人所受損 害不輕,被告與告訴人對於和解迄今仍無法達成共識。惟念 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9頁),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 考量其年紀、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資力、職業及社會地位等節,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昀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145號
被 告 曾次雄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段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次雄於民國108 年12月8 日19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自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前起 駛欲往左迴轉沿勝利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本應注意起駛前 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 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且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 不得迴車;又雙黃實線設於路段中,係用以分隔對向車道, 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 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 情形,尚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前後方有無來往車 輛,且未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迴車即貿然起駛 跨越雙黃實線迴車左轉至對向車道,適有陳依齡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勝利路由東往西方向亦行駛至 上開地點,兩車因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陳依齡受有右側 肩膀挫傷、右側膝部挫傷、左側膝部挫傷、前額撕裂傷及頭 暈等傷害。嗣警據報到場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陳依齡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曾次雄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
├──┼───────────┼─────────────┤
│ 2. │告訴人陳依齡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 3.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診斷│證明告訴人陳依齡因本件交通│
│ │證明書1 份 │事故受有犯罪事實欄一所示傷│
│ │ │勢之事實。 │
├──┼───────────┼─────────────┤
│ 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證明本件交通事故發生之事實│
│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 │
│ │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勤│ │
│ │務指揮中心受理110 報案│ │
│ │紀錄單、車(駕)籍查詢│ │
│ │資料各1 份、現場蒐證與│ │
│ │車損照片20張 │ │
└──┴───────────┴─────────────┘
二、核被告曾次雄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陳新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