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9年度,172號
PTDM,109,交易,172,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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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2013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明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明強於民國109 年2 月23日下午1 時許,在其友人位在屏 東縣潮州鎮中華路住處飲用啤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猶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犯意,於同日下午8 時24分許前不久之某時,因所停放 車輛擋住他人,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上 路移動車輛位置。嗣於同日下午8 時24分許,在屏東縣潮州 鎮中華路段沿路倒車時,因未繫安全帶為警攔查,發現其散 發酒味,並於同日下午8 時30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0.51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 諱(見警卷第2 至3 頁;偵卷第12至13頁;本院卷第30頁、 第37頁),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 紀錄、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查詢結果畫 面各1 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影本2 份及查獲照片4 張等在卷可稽(見警卷6 至11頁 ),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為論罪科刑之依 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被告前於108 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 院以108 年度交簡字第2388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 108 年12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7至19頁),其於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所犯本案與前揭徒刑執行完 畢之案件罪質相同,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被 告再犯相同之公共危險案件,顯見被告未能悔悟酒後駕車 之危險及過錯,足認其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仍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酒後駕車前科紀錄,有前揭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除構成累犯不重複 評價外,本次已屬第4 次再犯酒後駕車犯行,又被告之普 通小型車汽車駕駛執照業經「易處吊銷」,嗣未再重新考 領,此有前揭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考 ,是其依法本為禁止駕駛自小客車上路之人,竟無視於此 ,仍於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1毫克,貿然駕 車上路,顯見其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 ,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 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應對於該項誡 命知之甚詳,猶不知警惕,再犯本案相同之公共危險罪, 顯然欠缺守法意識,對社會危害性非低;惟念及被告犯後 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此次酒後駕車時間甚短,幸未造成 實害之危害程度,兼衡其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 節及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擔任臨時工之經濟狀況、 已婚、尚有3 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 3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 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政洋提起公訴,檢察官吳聆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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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