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藍鸞英
被 告 陳欣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更一字第1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二、被告則未敘述理由,僅提出書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陳欣慈被訴詐欺案件,致原告受 有新臺幣15萬元損害部分,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更一字第 1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可參,依上開規 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