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89號
原 告 林延芳
被 告 盧政宏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易字第1104號案件(嗣改分為109 年度簡字
第11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