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1號
ILDA,109,簡,1,20200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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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臻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瑜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0
日所為109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並未繳
納抗告費用。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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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臻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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