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3號
ILDV,109,訴,13,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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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被   告 林俊仁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林春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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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