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7號
ILDV,109,補,97,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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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黃文程 
被   告 江錫雄(即江阿後之繼承人)


被   告 江錫叫(即江阿後之繼承人)

      江錫珍(即江阿後之繼承人)

      江萬枝(即江阿後之繼承人)

      江阿定(即江阿後之繼承人)


      江淑敏(即江阿後之繼承人)


      江淑鈴(即江阿後之繼承人)

      江麗美(即江萬來之繼承人)

      董啟聰(即董江阿蒜之繼承人)

      董慶芬(即董江阿蒜之繼承人)

      謝萬省 

      黃士鳴 
      黃佳祺 
      陳玉堅 
      林麗娟 
      林億雯 
      梁正行 
      李世豪 
      陳義欽 
      連啟良 
      劉漢民 

      王怡晶 
      余祈逸 
      陳秋雲 
      凌晨瀚 
      黃進安 
      黃意涵 
      陳映儒 
      黃法舟 
      王淑娥 
      邱謝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
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0年度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本
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宜蘭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以分割。查系爭土地於109年度每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3,700元,復參酌內政
部地政司歷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資料,宜
蘭縣10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為90.34%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6萬24元【計算式:43,700元÷9
0.34%×203.94平方公尺×67/216=3,060,024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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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