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0號
ILDV,109,補,20,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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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潘旭威 


被   告 劉阿卓 
      劉月女 
      劉素蓮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劉金柳 
      劉如城 

      劉映汝 
      劉月卿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劉月霞請求分割其繼承如附
表所示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劉月霞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民事裁
定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劉月霞所繼承之遺產
即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存款及其繼承應繼分核定為新臺幣261
萬4,856元(計算式:20,918,849元×1/8=2,614,856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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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財產 │   項   目   │  面 積  │ 持 分   │ 公告現值  │ 價額(註1)│
│  │ 種類 │          │(平方公尺)│      │  /市價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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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土地 │宜蘭縣宜蘭市建蘭段 │524     │公同共有  │5,600元   │1,626,247元 │
│  │   │1503地號      │      │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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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土地 │宜蘭縣宜蘭市建蘭段 │1771    │公同共有  │5,600元   │5,496,343元 │
│  │   │1528地號      │      │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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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土地 │宜蘭縣宜蘭市建蘭段 │666     │公同共有  │5,600元   │2,066,948元 │
│  │   │1532地號      │      │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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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土地 │宜蘭縣宜蘭市建蘭段 │550     │公同共有  │5,600元   │1,706,939元 │
│  │   │1536地號      │      │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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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房地 │宜蘭縣宜蘭市復興路1 │土地:   │土地:   │250,199元/坪│7,874,513元 │
│  │   │段121巷22號暨所座落 │72     │公同共有1/1 │(註2)   │      │
│  │   │宜蘭縣宜蘭市金六結段│房屋:   │房屋:   │      │      │
│  │   │六結小段12-57地號土 │96.84    │公同共有1/1 │      │      │
│  │   │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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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存款 │宜蘭市農會(活存) │      │      │      │117,263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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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存款 │宜蘭市農會(活存) │      │      │      │4,085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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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存款 │第一商銀(活存)  │      │      │      │26,511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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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存款 │第一商銀(定存)  │      │      │      │1,500,000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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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存款 │宜蘭市農會(定存) │      │      │      │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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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計 │          │      │      │      │20,918,8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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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⒈編號1至編號4土地之價額核定計算式:108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宜蘭縣108年度公告土│
│  │   │ 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90.22%×面積×持分(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⒉編號5房地之價額,以每坪250,199元,即本院依職權查詢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系統所│
│  │   │ 得起訴時該房地鄰近不動產之平均交易價格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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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