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呂文騫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原告與被告林源鴻明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確認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其為管理人之「慶安社聖母祀」所有,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43
,314元【計算式:1,400元/㎡(公告土地現值)×7,959.51㎡(
土地面積)=11,143,3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12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