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楊佩芳
上列聲請人楊佩芳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
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