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09年度,1號
ILDV,109,消債職聲免,1,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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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
債 務 人 吳國樑 
代 理 人 林恒毅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吳金誠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盧澤松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游明傳 


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陳鴻達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職權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吳國樑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 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 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 ,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 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 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 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 體同意者,不在此限:㈠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 受免責。㈡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 於債權人之處分。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 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 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



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 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 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 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 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 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 行為。」「債務人有前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 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 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 2條、第133條、第134條及第13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 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 形依該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 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 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 是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使 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另有上述消債條 例第133條、第134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務人未 清償之債務原則上採免責主義(消債條例第1條、第132條立 法目的參照)。
二、債務人吳國樑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民國108年5月21 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 定自108年9月1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惟因債務人名 下僅有存款合計新臺幣(下同)94元,金額甚微,無清算實 益。故經本院於109年1月31日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 裁定本件清算程序終止確定;本院所為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 既已確定,依首揭消債條例規定,法院應審酌債務人是否有 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三、經本院依職權通知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就債務人免責與否表 示意見:
㈠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不同意免責,請依 職權調查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不免責事由 。
㈡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不同意免 責,請依職權調查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不免責事由 。
㈢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不同意免責,請依 職權調查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4條不免責事由。



㈣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具 狀陳稱:不同意免責,債務人每月入不敷出,就超支部分債 務人係如何負擔,是否另有收入未列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或有隱匿之事實,實有疑義,故債務人顯有消債條例第 134條第2、8款不免責事由。
㈤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艾星公 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誠第一資產 )具狀陳稱:不同意免責,請依職權調查債務人有無消債條 例第133條不免責事由,及債務人於開始清算前2年否有申請 政府相關補助。另依消債條例宗旨,債務人應積極與債權銀 行協商,盡力清償,而非逕圖消債條例規避債務,嚴重損及 債權人受償之權利,故應駁回債務人免責聲請。 ㈥債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具狀陳稱: 不同意免責,債務人近期仍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 件,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宜俟執行期限屆滿後 ,債務人仍無能力清償後再予以免責。
㈦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具狀陳稱:不同意免責,依衛生福 利部103年9月15日衛部保字第1030125517號函釋,未受清償 之保險費及利息將發生消滅效果,且不計入保險年資,將影 響債務人未來給付權益,故應駁回債務人免責聲請。 ㈧債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具狀陳稱: 不表示意見。
㈨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不同意免責,請依 職權調查債務人勞保退休金提存紀錄,並納入清算財團計算 。
四、經查:
㈠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 ⒈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立法理由略以:為免債務人濫用清算 程序以獲免責,並敦促有清償能力者,利用薪資、執行業務 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而受免責,爰以債務人聲請清 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計算基礎,以為裁定免責之依據。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 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 數額後仍有餘額,始應依消債條例第133條為不免責裁定之 審查。而該條規定係為免債務人濫用清算程序以獲免責,並 敦促有清償能力者,利用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 入清償債務而受免責,該條之立法說明甚詳,是消債條例第 133條著重於債務人之於開始清算程序後收入固定,於清算 程序終止或終結後可預期其能以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之餘額,用以清償債務 ,則該條所稱「固定收入」,須債務人之所得在一般情形下 ,可得期待將持續固定保有者,始當屬之。
⒉查債務人於本院裁定自108年9月11日開始清算程序後,每月 除身障補助新臺幣(下同)4,872元外,並無薪資、執行業 務所得等其他固定收入之情,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電子稅務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證(見司執卷第14頁至第20 頁),並有債務人所提存摺足稽(見司執卷第52頁至第55頁 )。故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起至裁定免責時止,每 月除身障補助4,872元外,並無其他固定收入,應堪認定( 債務人雖曾於108年3月27日、同年6月13日受領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核發之新制勞工一次退休金19,097元、補發提繳時差 退休金13,356元,此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6月24日保退 四字第10860134480號函附卷可稽,見消債清卷第148頁,然 此均係一次性給付,且受領時間均係在本院裁定清算前,非 屬消債條例第133條所稱之「固定收入」,自不得列計)。 又債務人雖未陳報其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之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金額,然依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認定其 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4,866元,則債務人上揭每月收入4, 872元扣除自己每月所必要生活1萬4,866元後,並無餘額( 計算式:4,872元-14,866元=-9,994元),核與消債條例 第133條前段所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 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之要件未符,而 無該條應不免責事由。
㈡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⒈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主張債務人每月收支均入不敷出,故推 斷其有收入未列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或有隱匿財產, 或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處分, 及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記載等情事,應有消 債條例第134條第2、8款之不免責事由云云。惟按關於更生 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 舉證之責任,故債權人如主張債務人有該條例第134條第2款 及第8款所定行為,自應就債務人合於上開要件之事實,舉 證以實其說。而債務人對於其收支及財產狀況,已於清算程 序中提出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消債 清卷第47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消債清卷第54頁至第58頁)、宜蘭縣



礁溪鄉公所108年6月12日礁鄉社字第1080008975號函、宜蘭 縣礁溪鄉農會存款存摺(見消債清卷第136頁至第137頁)、 身障補助之郵局存摺交易明細(見消債清卷第138頁至第147 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6月24日保退四字第10860134 480號函等供本院調查(見消債清卷第148頁),堪認債務人 就其收支及財產狀況,已為適當之說明及證明,並未故意隱 匿其他收入及財產,或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 之記載。上揭債權人銀行既未提出相關事證以證其說,自難 僅憑債務人每月所得低於所需支出數額即逕認債務人有額外 之收入,且有隱匿收入之情形,更無從僅憑債權人主觀之臆 測,即逕認債務人有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記 載、或隱匿財產、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 於債權人處分等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是中國信 託銀行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8款之不免責事 由云云,實屬無據,自不足採。
⒉債權人艾星公司、滙誠第一資產主張依消債條例宗旨,債務 人應積極與債權銀行協商,盡力清償,而非逕圖消債條例規 避債務,嚴重損及債權人受償之權利,故應駁回債務人免責 聲請云云。惟上開主張皆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當事證釋明債 務人符合本條例之何項不免責之規定,是此部分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不應免責等語,亦無足採。
⒊又債務人名下並無有效之保險契約,或保單價值準備金、解 約金存在乙節,業經本院函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向其轄下公會成員查覆綦詳,此有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109年4月29日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4月28日函、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5 日函、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2日函、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9日函、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109年4月29日函、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 月30日函、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09年4月 27日函、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9日函、富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6日函、巴黎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09年4月30日函、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109年4月27日函、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5月7日函、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8 日函、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09年5月7日 函、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8日函、國際康健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9日函、保誠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109年4月28日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5月14日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13日函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4日函、安聯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18日函(見本院職聲免卷第60頁至 第81頁)附卷可參。此外,債務人並非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 消債條例規定受免責者,復查無債務人有以顯不相當之對價 出賣其財產等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 之債務、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 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等行為,復無聲請清算前 1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 易致生損害之行為,亦無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 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 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之行為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之 不免責事由。綜上,堪認債務人應無消債條例第134條之不 免責事由。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業經本院為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且 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情形,復查無同條例第134條 各款所列之不免責事由,依同條例第132條之規定自應裁定 債務人免責。
六、依消債條例第13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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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