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9年度,2號
ILDV,109,消債聲,2,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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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素蓉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素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 31日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108年8月19日確定,爰依法向本 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提出本院 108年度消債職聲 免字第 2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相關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 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 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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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