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17號
ILDV,109,消債更,17,202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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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
債 務 人 林源清 
代 理 人 黃豪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並於同年七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至本院民事第三法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且未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其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說明 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 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一、應提出更生償還計畫草案供核。
二、應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 按本件雖已調卷審查,惟仍須請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附卷供 核)。
三、應提出本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即自107年5月起至109年 5月止)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 、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薪資單、附完整 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如尚有身 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給付、租金 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 項均應包括在內。請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並整理成冊供 核。
四、應提出聲請人及子女最近二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無法提供資料,則陳報其等 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應提出本人及子女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 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供核。




六、應提出本人及子女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資料供核。如無存摺,得以帳 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七、聲請人及子女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 ,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 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八、本人最近二年間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供 核。
九、應陳明以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 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 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 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 料整理成冊供核。
十、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所 扶養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實際所領得之 薪津、加班費、獎金、社會補助、保險金、利息、紅利、股 利、財產處分收益等,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得內),並應按 前開補正之資料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供核。十一、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 能清償之虞之情事」?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達成前置協商調解之詳細原因?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 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 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 、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 明其說。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明 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 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 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 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 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 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 記載。
十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7年度以來迄今於 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 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 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 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
十四、宜蘭縣○○鎮○○街00○0號房屋是否即為現住地?房屋 所有權人為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最新有效租賃契約書 及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 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 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 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又聲請 人於聲請清算前兩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 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
十五、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 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例如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 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 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 明文件。
十六、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 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 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 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十七、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商業行號、公司之負 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 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 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商業行號或公司負責 人,請說明:
㈠聲請人擔任該商號、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 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 更生前1日(即109年5月5日)回溯5年內之所有營利事業 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記抄本、最新之公司 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 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營業稅申報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㈡若該商號、公司已歇業,亦請說明何時歇業,並應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對於該商號、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十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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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