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253號
ILDV,109,司繼,253,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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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潘家萱 
法定代理人 曾雅芯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潘渝傑(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大同鄉
  長嶺7之1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9年3月3日死
  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
  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潘渝傑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
  網路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潘渝傑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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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