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200號
ILDV,109,司促,3200,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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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00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胡夢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玖佰零捌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7年06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8年08月31日
  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32908元整,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
  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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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