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00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胡夢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玖佰零捌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7年06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8年08月31日
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32908元整,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
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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