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2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陳亭聿
陳歆媛
兼上開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佳鴻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冠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伍佰零參元,及如附件之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冠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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