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莊右宏(原名莊文誠)
債 務 人 莊學稑(原名莊壽寶)
債 務 人 吳每蓉(原名吳美蓉)
一、債務人吳每蓉(原名吳美蓉)、莊右宏(原名莊文誠)、莊
學稑(原名莊壽寶)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
萬叁仟陸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莊右宏(原名莊文誠)前就讀臺灣觀光學院時,
邀同債務人莊學稑(原名莊壽寶)、吳每蓉(原名吳美蓉
)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債權人
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437,063元約定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
9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
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
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07年12月1日當時教育
部規定其中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係依中
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06%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
0.06%,計為1.15%,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08年9
月30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15%。
㈢詎債務人莊右宏(原名莊文誠)自民國107年12月1日起,
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應清償餘欠本金33,638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等。另債務人莊學稑(原名莊壽寶)、吳每蓉(原名吳美
蓉)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
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11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每蓉(原│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1.15% │
│ │33638 │名吳美蓉)│2月01日起 │9月29日止 │ │
│ │元 │、莊右宏(├──────┼──────┼───────┤
│ │ │原名莊文誠│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莊學稑│9月30日起 │ │ │
│ │ │(原名莊壽│ │ │ │
│ │ │寶)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每蓉(原│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0.115% │
│ │33638 │名吳美蓉)│1月02日起 │7月01日止 │ │
│ │元 │、莊右宏(├──────┼──────┼───────┤
│ │ │原名莊文誠│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0.23% │
│ │ │)、莊學稑│7月02日起 │9月29日止 │ │
│ │ │(原名莊壽├──────┼──────┼───────┤
│ │ │寶)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9月30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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