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12號
ILDV,109,司促,3112,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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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莊右宏(原名莊文誠)


債 務 人 莊學稑(原名莊壽寶)


債 務 人 吳每蓉(原名吳美蓉)


一、債務人吳每蓉(原名吳美蓉)莊右宏(原名莊文誠)、莊
  學稑(原名莊壽寶)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
  萬叁仟陸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莊右宏(原名莊文誠)前就讀臺灣觀光學院時,
   邀同債務人莊學稑(原名莊壽寶)、吳每蓉(原名吳美蓉
   )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債權人
   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437,063元約定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
   9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
   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
   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07年12月1日當時教育
   部規定其中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係依中
   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06%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
   0.06%,計為1.15%,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08年9
   月30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15%。
  ㈢詎債務人莊右宏(原名莊文誠)自民國107年12月1日起,
   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應清償餘欠本金33,638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等。另債務人莊學稑(原名莊壽寶)、吳每蓉(原名吳美
   蓉)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
   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11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每蓉(原│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1.15%   │
│  │33638 │名吳美蓉)│2月01日起  │9月29日止  │       │
│  │元  │、莊右宏(├──────┼──────┼───────┤
│  │   │原名莊文誠│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莊學稑│9月30日起  │      │       │
│  │   │(原名莊壽│      │      │       │
│  │   │寶)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每蓉(原│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0.115%  │
│  │33638 │名吳美蓉)│1月02日起  │7月01日止  │       │
│  │元  │、莊右宏(├──────┼──────┼───────┤
│  │   │原名莊文誠│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0.23%   │
│  │   │)、莊學稑│7月02日起  │9月29日止  │       │
│  │   │(原名莊壽├──────┼──────┼───────┤
│  │   │寶)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9月30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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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