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007號
ILDV,109,司促,3007,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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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0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莊舜智 
債 務 人 楊佩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肆萬伍仟壹
  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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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