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86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債 務 人 張中祥
法定代理人 張宗昌
法定代理人 林慧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叁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壹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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