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52號
ILDV,109,司促,2952,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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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5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賴濯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肆仟叁佰陸
  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賴濯琦於民國97年1月24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1250元。
  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
  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
  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95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濯琦 130│自民國097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688246│0000000000│06月27日起 │      │六八     │
│  │元  │5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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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