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5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賴濯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肆仟叁佰陸
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賴濯琦於民國97年1月24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1250元。
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
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
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95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濯琦 130│自民國097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688246│0000000000│06月27日起 │ │六八 │
│ │元 │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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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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