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11號
ILDV,109,司促,2811,20200618,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11號
債 權 人 群大新都心賓市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碧娥 
債 務 人 蔡豐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叁佰柒拾柒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