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03號
ILDV,109,司促,2803,20200603,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0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薇薇 

債 務 人 賴青梅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伍佰玖拾柒
   元,及其中貳萬陸仟玖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
   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貳仟陸佰零柒元,及其中貳萬
   玖仟壹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