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87號
ILDV,109,司促,2787,202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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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昱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捌萬伍仟捌
  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昱達於民國109年01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1月06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0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5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27日止累計268,812元正未給付,其中264,922元為本
  金;3,59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昱達於民國107年0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5月16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1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5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27日止累計111,653元正未給付,其中109,486元為本
  金;1,46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昱達於民國108年0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3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34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27日止累計482,100元正未給付,其中477,414元為本
  金;3,986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黃昱達於民國106年08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8月21日起至民國109年08月2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5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27日止累計24,846元正未給付,其中23,847元為本金
  ;29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
  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黃昱達於民國108年06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09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6月24日起至民國115年06月24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4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05月27日止累計998,481元正未給付,其中989,641元為
  本金;8,140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7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昱達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59% │
│  │264922│     │5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昱達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52% │
│  │109486│     │5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黃昱達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34% │
│  │477414│     │5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黃昱達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52% │
│  │23847 │     │5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黃昱達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42% │
│  │989641│     │5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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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