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邱湙勛
相 對 人 聯國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蘊懲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一○八年七月十九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拾貳萬 捌仟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勞方,相對人為資方,相對人未履 行民國108年7月19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所載之金錢給付內容,請求就相對人未依調解 結果為金錢給付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薪資等事件,前經社團法 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於108年7月19日調解成立,而該 調解紀錄載以:「資方同意給付6月份薪資3萬2000元及退休 金89萬6000元共計92萬8000元,6月薪薪資於7月26日,退休 金分兩期給付於8月5日、8月31日(每期44萬8千元),匯入 勞方冬山郵局原領薪資帳戶內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不另立據」之調解成立內容等情,有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 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在卷可稽,足認兩造間成 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且無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又觀之聲 請人提出其所開立冬山郵局上開帳戶之存摺內頁影本可知, 相對人迄未履行前開調解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從而,聲請 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金錢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規定就92萬8千元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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