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7年度,2號
ILDV,107,原訴,2,2020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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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俊逸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瑄芸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下同)
120,710元部分,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383,56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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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