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14號
ILDM,109,單聲沒,14,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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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峯杉



      張榮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等湮滅證據案件(107年度偵字第426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白色監視器主機、黑色監視器主機各壹台,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峯杉張榮哲前因湮滅證據案件, 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4261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7年9月10日至108年9月9日 ,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白色監視器主機、黑色監視器主機 各1台,分別為受刑人孫峯杉張榮哲所有之物,且係其各 人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 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 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孫峯杉張榮哲因湮滅證據案件,經臺灣 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4261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7年9月10日至108年9月9日,期滿 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監視器主機、黑 色監視器主機各1台,分別為受刑人孫峯杉張榮哲所有之 物,且係其各人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等節,除經受刑人孫峯 杉、張榮哲分別於偵查中坦認不諱(見107偵4261號卷第9、 12頁),並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扣押物清單1紙在 卷可稽(見107緩字第695號卷第15頁),揆諸前揭規定,上 開扣案物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上開扣案物,洵為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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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