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士林環境淨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容
代 理 人 王琬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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