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253號
SLDV,109,除,253,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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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宋
      增祉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代 理 人 湯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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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