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王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4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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