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原 告 郭毓庭
被 告 陳仲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6 月 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