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66號
SLDV,109,重訴,266,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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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原   告 何明仁  
訴訟代理人 辜得權律師
被   告 恕德學校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鈕廷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5月7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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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