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1號
SLDV,109,訴,81,20200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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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施雨霈
      洪明儀
      吳春富



被 上訴人 戴晃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4 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5 月6 日送達上訴人洪明儀吳春富, 於109 年5 月8 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施雨霈,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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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