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48號
SLDV,109,補,748,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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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8號
原   告 楊根蘇 
      楊造成 
      陳震洲 
      陳秋月 
      陳秋梅 
      張台芳 
      張夢軍 
      張在軍 
      張路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
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
,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萬7,335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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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