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8號
原 告 楊根蘇
楊造成
陳震洲
陳秋月
陳秋梅
張台芳
張夢軍
張在軍
張路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
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
,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萬7,335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翊婷